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对于脑干既往病史的定义存在歧义。有些保险公司认为只要曾经被诊断为脑干病变,即视为具有脑干既往病史,而另一些则认为只有实际发病了才算。这种歧义给投保人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保险条款检验规定》第四条:保险条款应当明确、简明、通俗易懂,并且不得含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内容。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条:重大疾病是指确诊的符合本合同所列疾病的重要症状和体征,以及能够做出相应的病理学或者影像学诊断,且该疾病导致的身体结构和功能的障碍程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程度。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条款,而重疾险中对于脑干既往病史的定义应当明确、简明、通俗易懂,不得含有歧义。同时,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条的规定,只有确诊的符合合同所列疾病才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因此只有曾经被诊断为脑干病变的投保人并未实际发病的情况下,才不能被视为具有脑干既往病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