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 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