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组成及分配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费用的组成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的组成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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