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科所归哪个部门管 |
释义 | 农科所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面的一人事业编制单。它有独立的法人、资产(如土地、科研设备和相应的机械设施)、满足不同需要的非科研辅导工作人员以及自己独立的实验室等。 农科所是一个科研单位,主要从事有关农业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农科所的设置和工作成就,为我国农业发展、农业成绩做出了积极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农科所重要职能有: 1、管理农业科技,促进农业发展,为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服务。 2、示范农业新技术,提供科技服务,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3、开展本地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农作物新品种培育、试验、繁育和推广以及农业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4、建设区域试验站和产业研究室,为区域农业服务。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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