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舟山带鱼”引发商标专用权纠纷 |
释义 | 因认为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将北京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称,协会是注册商标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的专用权人。近几年来,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上述商标进行宣传推广,使舟山带鱼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以舟山带鱼为核心的商标也因此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关公众只要看到舟山带鱼,必然会联系到协会拥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及对应产品。近日,协会发现在被告经营的超市内销售了外包装标有精选舟山带鱼的礼盒带鱼,但礼盒上未写明生产厂商。协会给被告发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异地商标侵权在什么地方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商标侵权案件举证规则的责任在原告还是被告 根据“谁主张、该举证”的原则,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被告进行积极抗辨,此时被告应对自己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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