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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翻新旧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农村老房翻建审判流程首先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其次是依据使用的土地用途分别向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审查。农村老房翻建的限制有五点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是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一般不能翻建以及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一、农村老房翻建审批流程如下:
    1.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首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2.需要使用耕地的,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就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批准。
    二、农村老房翻建的限制
    农村老房翻建的限制是指有以下情形的农村老房不能翻建:
    1.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一般不能翻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标准不能翻建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能翻建
    4.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一般不能翻建
    5.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老房翻建政策规定
    农村老房翻建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没有房产证,但土地证上标注的四邻都清楚的话,同样的,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携带土地证、身份证、老房子照片,去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2.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上四邻标注不清的,就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证予以重新认证后,方能够提出申请改建房屋。
    四、旧房改造四大注意事项
    旧房改造,另一种叫法是旧房翻新。泛指房子因居住的时间相对较长,或装修不适应当前的生活需求而对房屋的装修风格、水电结构、厨卫部局等重新设计加以改造装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不要乱砸乱改房屋构造
    许多老房子都存在户型面积太小、功能分布不合理、采光不合理等“毛病”。 而且老房子多是砖混结构,墙体首先是承重抗震构件,其次才是围护分隔构件。如果为了扩大空间打掉承重墙,将使墙体构件的承重和抗震能力减弱,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2、不能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
    不管如何对旧房子进行改造,业主们一定不能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这样会使整个房子陷入危险之中。
    3、墙顶地面改造、水电改造请专业人员操作
    这三项改造工作对于房屋装修的质量好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这三项工作没做好,那房屋的装修质量就不可能好。因此需要请专业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4、修缮水路电路
    水电改造首先检查原有水路是否锈蚀、老化,对不合理的管路要进行更换,要做到管路合理、连接紧密、无跑冒滴漏,还要便于日后维修。装修卫生间前要堵住地漏,先进行淋水试验,如果漏水,必须重新做防水。
    五、农村老宅翻建需要什么手续?
    1、农村老房子如果是在原地址上进行翻新、重建等,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等有关的材料。
    2、如果是农村老房子原址重建的房屋层次需结合村庄规划以及四邻共同协议内容。
    3、农村老宅翻新、重建的审批面积需要结合当地村庄规划内容,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每户房屋准予重建的占地面积以当地宅基地面积规定为准。
    4、当地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对该户申请建房条件进行审查,无异议的公示不少于5日,材料整理齐全后报镇。
    5、镇收村报来的建房申请后安排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办和相关人员联合审查,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方可动工扒去旧房按审批标准进行建设。
    6、翻建需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规划许可证等,这些证要先向村委提出申请,然后乡镇再上报给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在用地规模、位置、界限等方面的确定,拿到这个证后还要按照证书的要求才能开始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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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4: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