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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是
释义
    普通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断,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而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一个阶段;
    2、发生的事由不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一般是自然事件,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一般是人的行为;
    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在于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或者说将该期限从时效期间内排除,中止事由发生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仍有6个月才届满。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在中断事由发生以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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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