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有争议如何解决 |
释义 |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于交通事故起诉赔偿司法流程不懂或者对于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不熟悉的话,建议还是要委托律师来处理,至少要先收集好一下材料:(一)在交警到处理交通事故时,最好复印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及保险单。这些证据在立案阶段是必备材料,用以确定被告主体信息。(二)就诊时,保管好相应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上的问诊记录要与医疗费票据的时间相对应。在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将医疗费票据提供过来,却没有提供相应的问诊记录,很容易被法院断定为伪造证据。(三)关于主张误工费的证据,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记录。(四)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该报告是用以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基础证据。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方便受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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