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三板股票质押式回购操作流程 |
释义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 首先,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其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然后,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最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相关知识: 质押登记-《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股权质押登记结构办理出质登记。标的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告知标的股权挂牌(注册)转让的交易场所。 标的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股权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在质押完成后为融入方办理资金划转。 第二十二条融入方按照约定返款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应当办理标的股权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告知标的股权挂牌(注册)转让的交易场所。 一、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1)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认购和交易,投资者的认购和交易情况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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