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的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类型有:适法的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以及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 一、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要赔偿吗 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要赔偿。在无因管理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也是属于侵权行为的,既然属于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就应当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二、集资诈骗罪的危害 1、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危害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重要性要求国家通过金融规范有效控制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的良性状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金融结构的均衡性;融资行为的有规则状态。由于集资诈骗本身是通过向社会公众集资,使得社会上大量的闲置资金脱离国家金融管理的控制而无秩序无规则地运行,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管理的调控。当国家对金融管理失去调控的时候,金融结构必定失衡,由此引发国家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而无法运行,最终导致国家经济运行和政府管理的失控,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因此作为一个国家最严厉的刑法必须予以制裁,集资诈骗也就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 2、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外,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由于集资诈骗的本质,即“骗”所决定的。不管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行为人都是编造某种虚假的事由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行为人。集资人诈骗所得的财产不是为了暂时的使用而日后归还,而是为了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使该财物真正的成为集资人所有。因此当集资人骗取被害人财物后,被害人往往无法追回被骗财物,再加上国家法律并不保护受害人这种投资行为,使得受害人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三、写作业猝死了老师有责任吗 写作业猝死认定老师一般是没有责任的。要认定老师有责任,就要证明老师存在过错。通常情况,老师布置作业行为很难证明有过错。以下情况学校教师不用承担责任: 1、尽责免责。未成年人遭遇校园侵权,有的是同学之间的侵权,有的无法找到事故原因或者属于意外事件,无论是哪种情况,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都要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后是否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学校安全制度的管理是否尽责,如果学校尽到相应的职责,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教师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民法典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发生未成年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害的事故时,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仅仅享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3、在学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对在学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的,可以免责。但若学校没有做到应有的义务,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若学校在发现学生不在课堂又未及时通知家长或报警,虽然是在学校的教育与管理之外,但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课堂教学中发生意外。教学过程规范、严谨、细致,教师不承担责任。以体育课为例:体育课上,学生在课堂私自做危险动作受伤。有人认为:学生在学校里受伤,学校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体育教师教学过程规范的,准备活动及示范动作讲解透彻,尤其对安全问题反复强调,也就是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担责”。所有学生在课堂私自做危险动作受伤,教师并无不当不担责; 5、学生本人自杀、自伤。学校与家长签订“学生自杀学校免责”的协议是无效。学生自杀、自伤了,学校有没有责任呢?具体到学校管理活动中,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国家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例如: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要负责任; 6、学生突发意外猝死。学生因跑步、疾病、活动等突发意外猝死,以下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 (1)学校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没有不安全因素的; (2)组织学生活动,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没有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劳动; (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参加活动时学校予以必要的注意; (5)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