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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三)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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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