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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教育法的效力
释义
    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有效范围。包括对人、地、时的效力。
    1、人的效力,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中国教育法对人的效力实行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中国公民在境内,适用中国教育法;中国公民在境外,原则上适用中国教育法,但也适用所在国的教育法,有冲突时由两国协商解决;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教育权益时,适用中国教育法;
    2、地的效力即教育法在什么地域发生效力。是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观察对人的效力。凡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有效;地方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内有效;在特定区域有效,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超出国境;
    3、时的效力即教育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溯及力。教育法的生效时间,一般在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也有的规定在法律文件到达各地之日起生效。教育法效力终止时间有几种情况:教育法本身自行规定有效时间,到时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者自行失效;新法施行,相应旧法失效;颁布特别决议或通过法典编纂、法律清理将某些教育法废除。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涉及其溯及既往的效力,各国的通例是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实和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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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