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培训班去不去上课都扣课时合理吗? |
释义 | 合理解析:请假导致的课程缺失,根据签订的合同来决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该合同同样成立。因此,对于一对一的情况另当别论。老师在场,课程不会因为一个人请假停止。 法律分析 结论:合理解析:如果是一对一那另当别论。老师在,课程不会因为一个人请假停止,这个缺失是请假导致的,并且依据签订的合同来决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培训班的课时扣除政策是否公平合理? 培训班的课时扣除政策是否公平合理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一方面,培训班通常会提前安排师资和场地等资源,如果学员缺席,会导致资源浪费。因此,扣除课时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学员按时参加培训。另一方面,有些学员可能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课程,如疾病或突发事件,对他们扣除课时可能显得不太公平。因此,培训班应该制定灵活的政策,允许学员提供合理的证明并进行适当的调整。总的来说,培训班的课时扣除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学员和培训班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的原则得以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培训班的课时扣除政策,应综合考虑学员和培训班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的原则得以实施。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得到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根据签订的合同来决定课时扣除是合理的。然而,对于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课程的学员,培训班应允许提供合理证明并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公平性。只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培训班的课时扣除政策才能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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