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婚、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
释义 | 骗婚、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骗婚、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都涉及婚姻和钱。实践中,很多人分不清三者的区别。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能检索到10920篇婚约财产纠纷判决书。由此可以看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法院大量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际上婚约财产纠纷大多是男女双方分手或离婚后,因返还彩礼产生的争议。可见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法院普遍会考虑女方接收男方财物的性质。那么,如何区分这三者呢? 一、骗婚 “骗婚”并未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百度百科解释,骗婚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结婚作为诱饵,诈取他人感情、财物并诱骗他人进行性与生育的行为。 因男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男女方的诈骗方式略有不同。但归根到底骗婚里存在欺骗行为的。这种欺骗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类意思表示可包括处分财产、与他人进行性行为或生育的情形。 陕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例诈骗罪的判决书。具体案情如下: 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虚构姓名、个人经历和家庭背景,以谈恋爱为由先后与多名女性被害人交往,骗取被害人好感和信任后继而骗取财物,涉案财物共计约370920.86元。案发前向各被害人退还共计25800元。2013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所犯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所获款项。 赵某及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赵某与受害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是谈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查,上诉人赵某真实身份为1992年3月29日,出生于富平县,初中文化,无业,其父母均为陕西省富平县医院职工。而根据本案各被害人之间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侦查机关查获的物证,均可证明赵某以虚报年龄(作案时实际年龄约20岁),以婚龄女性(被骗时平均年龄为27岁)为对象,通过虚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提高自身的身份、社会地位和家庭条件,从而博得女性好感,取得婚龄女性信任,既而又以结婚为诱饵,编造各种理由以借钱为名骗取财物及被害人银行卡进行取款消费的事实。而本案中各被害女性正处于婚龄时期,面对赵某虚构出的优越自身条件,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将钱财交给赵某,而并非赵某所称是谈恋爱期间的正常经济纠纷。关于赵某辩解其与个别受害人属于恋爱期间正常的经济开支,不构成诈骗罪无其他证据证明,且上诉人赵某以真实年龄20岁同时与多名平均年龄在27岁的女性谈恋爱的辩解违背常理。综上,上诉人赵某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在归纳案件焦点中,已作出综合评判,上诉人赵某虚构年龄、身份,欺骗婚龄女性,同时与多位女性建立虚假的恋爱关系,骗取钱财,其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其犯罪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惟上诉人赵某诈骗被害人个别受害人一节,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改判。 由此,可见“骗婚”两字,骗是方式方法,婚不过是骗取他人信任的理由。非法占有才是目的。 二、彩礼 彩礼在我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历史渊源。《仪礼.士婚礼》记载的婚姻六礼程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指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这种习俗之所以能流传至今,与国家的主动推广是密不可分的,《唐律疏义》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因而彩礼从外观上看,就是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向女方及其家人赠予财物。但这种给付财物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有本质不同的。 目前,我国彩礼普遍是基于习俗产生的,给不给彩礼,给多少彩礼虽有大体行情,但并不是女方强制要求的。绝大多数的女方父母会综合考虑男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工作状况、性格、对方的接受程度等因素与男方商议彩礼数额。 在法律上,我国并不禁止收取彩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给付彩礼的原因是习俗,给付彩礼的条件是结婚后共同生活。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彩礼是不符合退还条件的。换言之,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女方收取彩礼是合法有效的。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含义。但根据文义理解,“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是索取财物,而婚姻不过是索取财物的理由。由此可见,借婚姻索取财物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下面这个案例来源于贵州长安网。 2020年1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通过微信互相认识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在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王某某以其需要还房贷、学驾照、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多次向原告孔某某索要钱财,原告多次以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被告转款共计74065.45元(其中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5000元,拟用作二人按农村习俗回被告娘家认亲戚的费用)。其后,原、被告二人告知原告母亲,二人准备结婚,于是原告母亲刘某某便拿出29100元现金给被告,用于置办结婚用品。被告王某某拿到钱后,于2020年8月31日凌晨离开原告家,将原告电话、微信全部加入黑名单,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随后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诈骗罪,故意隐瞒其未与丈夫宋某某离婚的真相,并以愿意与原告结婚为条件向原告虚构自己购买房屋需偿还按揭贷款、双方认亲戚、购买结婚物品等事实,其目的是想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因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伦理,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其所得的款项应当退还原告。 从法院的表述来看,法院认为被告虽不构成诈骗罪,但已在诈骗罪的边缘上跳舞。之所以被告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是证据上不够完善,达不到犯罪的证明标准。从被告的目的来看,就是获得原告赠与的钱财,钱财到手立马拉黑原告,离家出走。 从本案来看,借婚姻索取财物和骗婚没有本质区别。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证据不够完善,可能就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从本案来看,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的区别在于:第一,女方收取男方财物的目的是确立男女双方的婚约,男女结婚后共同生活;还是获得钱财。第二,男方是否在陷入错误认知的情况下做出赠与行为。第三个,彩礼是合法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禁止的。第四,彩礼基于习俗产生,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明显背离了当地习俗,如女方自创的收费项目、女方索要过高的彩礼可能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四、区分骗婚、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意义 真诚和信任是婚姻的基石,骗婚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获得他人财产。骗婚可能涉嫌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诈骗获得的财物,需要通过公安机关追缴退赔给受害人。 彩礼是基于习俗产生的,是合法的。彩礼表现了男女双方及家人对婚姻的重视,对女方风俗习惯的尊重。男女双方只要按约定成婚,共同生活达到结婚的目的,彩礼就是对女方及女方家人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因故未能成婚或成婚后感情不和,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分手/离婚的原因,彩礼金额,共同生活时间、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女方返还比例。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非法的。如双方分手或离婚,经法院确认女方及其家人获得的财物已超出当地彩礼范畴,或属于女方自创项目,强行索要高额彩礼的,或女方没有与男方结婚的本意等情况。法院一般会判决女方返还全部已收款项。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西安律师任姗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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