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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和签定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签订是一种过程,是一系列行为的综合,而签定是一种结果,是一系列行为后产生的状态。
    订和定只能说从许多人的使用习惯上来说,很多地方通用,但从法律角度严谨来说,应该用“签订”合同,而根本就没有“签定”这个词,最多只能将两个字拆开理解,即通过签署合同而确定了某件事情。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法律用语比较严谨,不应该乱用替代词,而让妄生歧义。因此,是签订合同,而非签定合同。
    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3、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
    4、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
    比如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难以实现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注意了,拆迁人有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设置延迟付款时间,因为大型企业的拆迁涉及到的补偿金额都比较高,几千万甚至上亿,这些补偿费用一旦晚付几个月所产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
    二、签订合同有哪些程序吗?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总有一个程序,而合同双方当事人也要经过一系列讨价还价的过程。
    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条款等协商要经过法律上所规定的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和承诺四个步骤,其中要约和承诺是任何一份合同签订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所谓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即要约人)为了达到其签约的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即受要约人提出建议或合同草案,表示出愿意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
    要约一般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当然要约人提出要约是为了要对方按照要约与之订立合同,因此要约的内容基本上应当具备有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等等。
    要约一旦作出之后,对要约人而言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对受要约人而言,接到要约之后是否接受并签订合同,则应当由其自己去判定并作出正确的决策。
    若要约内容不确定则合同条款无法确定,合同根本不能成立。
    要约成立,而要约人也一旦发出要约,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要约人应当给与受要约人一定的时间考虑以便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在此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变通或撤销,或在履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向多家发出要约等。
    除非受要约人拒绝或改变要约内容,答复或超过了规定期限或对方在规定期限答复了,而要约人有证据证实接到承诺时已超过了期限。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前或同时也收到了撤销或变更要约的通知,先前的要约才会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总之,要约人作出要约,在规定期限内不应当随便食言。
    另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共识。而一旦受要约人做出决定接受要约人的要约后便称之为承诺。
    总之,经过以上的有效要约、有效承诺之后,合同就宣告成立了。合同一旦成立了,此时承诺人不能再随便撤回承诺,除非撤回通知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处。否则将视为对合同的解除,应当赔偿要约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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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