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需要募集的股份经认股人认购并足额缴纳,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公司成立大会。 公司成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这是因为公司尚未正式成立,所以认股人不应该被称为股东,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投资的将作为股东参加的会议。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各认股人或者公告会议日期,这是由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给认股人准备时间决定的。 成立大会的重要条件是代表股份总数超过一半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一条件不能举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