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金什么年龄发放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尊老金发放范围扩大至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进一步完善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尊老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尊老金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下同)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发放形式和时间 (三)尊老金实行到月(满周岁)享受、按月发放。由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老龄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相关银行,通过银行划帐的方式,每月将尊老金直接划入老年人的个人账户。 (四)每月1日,各区民政局(老龄办)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月尊老金发放名单;每月5日前,各区财政部门完成上月尊老金银行划帐。 法律依据: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扶助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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