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到底有效吗? |
释义 | 以传真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是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 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如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 一、法院传票会用挂号信寄吗 法院传票会用挂号信寄。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章彩色复印件是否有效 公章彩色复印件一般有效。彩色打印的印章仍然属于复印件,不具有原件的效力,但是经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另外合同加盖公章的即为原件,一般来说复印件是不需要盖章的,而且一般合同都是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或者传真或者扫描件并不发挥原件的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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