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权下移制度为处罚权转移建立了合法通道,为基层政府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处罚权下移需要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首先,下放的处罚权仅限于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县级及以上各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不在下放之列;其次,下移的处罚权应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承接的处罚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再次,对于专业性过强、跨区域性案件,不宜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处罚权下移后,还应处理好县级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办执法机关的关系。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乡镇、街道办执法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一方面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