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户口迁入条件2022 |
释义 | 落户条件: (一)省市外人员户口均可落户: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我市落户,六县(市)、长乐区人员均可申请在五城区落户。 (二)允许在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登记备案租赁私有住房的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 落户材料: (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附件2);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近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附件3)。 (二)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附件4)。 (三)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4.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另需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附件5);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四)落户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五)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附件6)的,可自愿选择任一集体户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下列凭证之一: (1)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6)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六)落户人才公寓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合同,或市级人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七)落户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3.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附件7); 4.房屋租赁合同; 5.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 7.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的不提供)。 注: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地址后,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八)无法提供上述七类落户地址材料的,可以自愿选择落户便于工作、生活的任一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随迁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法律依据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在厦门市居住的,应当符合厦门市迁移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可以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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