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集体户口落户条件 |
释义 | 福州集体户口落户条件如下: 1、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2、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3、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4、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5、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办理资料: 1、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2、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迁入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同意迁入证明; 3、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调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合法房产证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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