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封建土地制度被彻底的废除。新中国成立后,广大新解放区的3亿农民仍然受着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这是恢复国民经济的极大障碍,也是新中国民主化,工业化,独立和富强的障碍。因此,在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既是继续完成民主改革的主要任务,也是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条件。从1950年冬开始,全国新解放区分期分批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土地改革的指导文件。土地改革一般都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复查总结等步骤。到1952年9月,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以外,全国普遍地实行了土地改革,全国3亿农民分得了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土地改革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国家财政经济的根本好转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