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
释义 | 一、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一)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津市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须持有由所在学校二级学院(系)开具的证明,证明本人为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并能够按期取得学历。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后方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有国外高等教育等学历的人员须提供国内权威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原件。 (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以下两种情况均为合格: 1、参加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证明在有效期内; 2、参加由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含补考)和教学能力考试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三)取得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按要求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 二、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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