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满45周岁办病退的规定具体如下: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3、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病退的病种及标准具体如下: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