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借条公证收费标准 |
释义 | 公证处借条公证收费标准为:借条涉及到的借款金额20000元以下的,按借款金额1%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款金额20001元至5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0.8%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款金额50001元至1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0.6%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借条涉及到的借款金额20000元以下的,按借款金额1%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借款金额20001元至50000元的,收取按借款金额0.8%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借款金额50001元至1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0.6%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借条涉及到的借款金额100001元至5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0.5%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借款金额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0.4%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借款金额1000001元至20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0.3%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借款金额2000001元至30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0.2%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借款金额3000001元至40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0.1%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借款金额4000001元以上的,按借款金额0.05%的比例收取公证费。 法律依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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