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结算医院清单可重新走社保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2.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3万元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支付15%; (2)大于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达到90%,职工个人需要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可支付95%,职工个人支付5%。 二级医院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可达87%,职工个人支付达到13%; (2)大于3万元至4万元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个人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达97%之高,职工个人支付只有3%等等。 4.报销流程: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法律依据: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下同)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以下简称住院最高限额)为36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具体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86%;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4%,退休人员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 2.4万元至36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2%,退休人员96%。 (四)住院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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