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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购企业和兼并企业的区别
释义
    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是,其方式和后果不同。企业兼并是吸收合并其他公司,兼并后其他公司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兼并的公司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而企业收购可以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资产,被收购的企业可能还继续存续。
    一、房地产企业并购的意义
    房地产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收购指的是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通过重组并购,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将是今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房地产企业的并购其本质是对被并购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吸收。一般而言,房地产并购有两种模式,一是房地产股权收购,一是房地产项目收购。其中又有多种具体的操作方式,比如整体开发项目转让,在建工程转让,合作开发,等等。利用个种并购模式,有赖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状况所作出的判断。并购常见的难题并购虽有很多好处,却并非易事。
    二、企业合并重组后的债务如何承担?
    企业合并重组后的债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如何承担。具体如下:
    1、吸收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和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的完全吸收。企业被吸收并购,债务也应随着企业资产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应由并购方承担。但企业吸收并购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被并购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的,由并购方对债务承担责任,并购方可以向被并购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被并购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的,被并购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并购企业不承担责任;
    2、新型兼并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资产重组,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个企业的资产兼并。新设企业合并,原企业债务随企业资产重组而变化,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控股合并的收购是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个企业的大部分产权,实现对企业的控股合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留在被控股企业内的,由被控股企业自行承担;但被控股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控股企业应当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债权债务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三、股权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需要经过募集、投资和退出三个阶段,其中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也是实现盈利的重要环节。当你做出投资决策时,应该考虑到该项投资预计的一个可能的退出方式。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与收购、股权回购等。
    1、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PblicOffering)是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是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由于证券市场的杠杆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价值就会得到巨大提升,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获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抛出即可获得高额的资本收益。
    2、中等方式:兼并与收购(MA)
    兼并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相对于受让方来说叫兼并收购,而相对于出让方来说叫股权出让。如果企业的业绩尚未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或者投资人不愿接受IPO的种种繁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则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3、保守方式: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指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由被投资企业购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原则上来说,公司自身是不能进行回购的,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
    相比较于上述两种退出方式,股权回购的产权交易过程简单,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其他成本,风险较低,在让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时,也可以让创业者在公司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证企业的独立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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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3: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