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交易完成的依据 |
释义 | 买卖合同交易完成的依据: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家支付完毕价款,买卖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以及义务执行的善后等。 签订买卖合同拓展: 1、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法律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2、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民法典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综上所述: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要多多留意,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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