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标的物提存的方式,是由债务人将标的物直接交给提存部分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交付给提存部门。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流程为债务人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以及有关债务证据,提存机关进行审查,同意提存的,债务人提交提存物,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