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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刻章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5.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印章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办公章刻制企业所需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拒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四)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 241.9-2000标准》)。(五)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印章业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章刻制企业变更审批程序(一)已经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不得擅自转句、转让经营。要求转包、转让经营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后,
    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原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审查表:3从业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4 转让或转包合同协议:5 原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副本。(二)公章刻制企业要求改变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三)对于公章企业改建、扩建、变更营业地址的,应按照新开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业治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制度(一)查验登记制度。公章刻制企业在承接公章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机构印章刻制审批表,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
    式样等要逐项予以登记,建立营业登记簿备查。并按规定的规格、式样等进行刻制。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审批的机构印章,不得先刻章,后审批。(二)情况报告制度。在承接公章刻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公安机关查辑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不得隐瞒包庇,更不得与之勾结私刻、伪造公章。(三)建立健全印章刻制企业承接、监制、保管、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印章业治安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雕刻机构印章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关印章刻制审批表):
    (二)申请刻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报遗失、作废申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四)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五)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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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