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申请分案的情况是怎样的 |
释义 |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申请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塬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符合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塬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塬权利要求书中或替换塬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塬权利要求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对申请作分案处理。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分案申请。 一、专利申请分案的好处 1、如果企业需要多个专利,但是技术研发的量并不多,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等到专利下发的审查意见认为没有什么大问题可以给予授权时,申请人就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这样既保证了授权率,又保证了申请的量。 这种情况适用于在一个技术点上可以衍伸出多个辅助技术的情况——比如发明人在研发一种药物配方的同时,又研发了该种药物特定的制备工艺。 像这种模煳状态的技术,在该技术本身质量很好,且找了优质的代理人的前提下,就可以采取先申请后分案的处理方式。 2、更换审查员,进行重新审查,从而提高专利授权率。 因为专利是通过人工审查的,而个体对技术的理解都是有偏差的,那么就很有可能发生审查员多次下发审查意见,申请人多次沟通却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 而此时如果提出分案申请的话,由于专利审查是采取随机派件的方式分配审查员的,就等于有机会更换了审查员。 这样的话,等于有了一次重新审查的机会,而因为不同审查员对技术的认知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专利获权的成功率也会大大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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