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虽然法院主要的职责不是收集证据,但根据法院裁决公平的职责和权利,可以去采集证据,这就是依职权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已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认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也无需当事人举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当然能做为确定当事人送达地址的证据。 (一)同期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 (二)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同期其他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地址或住址。 (四)当事人同期进行仲裁、民商事活动或其他非诉讼活动中提供的住所地或地址等。 综上所述,法院应该采取多种手段送达法律文书,应该通过完善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将文件准确送达给当事人。送达确认书内容应该完整,并要求当事人确认签字。这样对于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非常有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