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建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徐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建议》 第九条 产生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处置条件。产废单位不具备处置条件或者处置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或者产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设备,并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以及预防人体直接接触等安全措施;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消毒和清洁。 第十二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