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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建议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徐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建议》
    第九条 产生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处置条件。产废单位不具备处置条件或者处置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或者产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设备,并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以及预防人体直接接触等安全措施;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消毒和清洁。
    第十二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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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