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没有探视权? |
释义 | 剥夺探望权需提供证据,以保护子女利益。《民法典》规定了严格条件,只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中止探望权。其他原因如再婚、迁徙不可作为中止理由。未获抚养权一方仍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方式、地点可协商或诉诸法院决定。法律旨在保护子女,尽管不探视可能令一方痛苦,但为孩子成长着想。咨询律师可解决相关问题。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没有探视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 1、是探望性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 2、是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看完以后大家应该知道了,剥夺探望权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才能判决,这个终归是为了孩子的成长着想,法律这么做也是有道理的,是对孩子的一种保护,虽然不能探视的一方可能会很痛苦。如果大家在生活中有需要的,可以咨询律师。 关于对子女探望权的中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只有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任何其他原因,比如直接抚养人再婚、迁徙等等都不能作为中止另一方行使对子女探望权的理由。 对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而言,之后虽然也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与此同时对孩子也是享有探视权的。而具体探视时间、方式、地点等等,首先还是由离婚夫妻协商约定,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允许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同时考虑到孩子的情况做出判决。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即只有当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时,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其他原因如再婚、迁徙等并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对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而言,他们仍然有享有探视权的权利。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和地点应由离婚夫妻协商约定,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法官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孩子的利益做出判决。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成长和利益,尽管不能探视的一方可能会感到痛苦,但这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考虑。如有需要,请咨询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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