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较为初级的保险市场上通常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保险人,面对面地直接进行保险商品买卖。由于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信息又严重不称,长期以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2000年6月16日,江泰保险经纪有公司开业,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打破了中国保险市场1日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的砝码,使得保险市场的天-平逐渐趋于平衡。本文的论述将有助于大家了解,为什么中国要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以及保险经纪人能够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繁荣发挥怎样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保险经纪人是客户利益的代表。下图直观地描述了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定位。 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利益代表的属性不同,保险经纪人必须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站在一起,代表他们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_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