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环保处罚记录逐渐减少 |
释义 | 行政处罚记录不会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和组织也有责任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根据规定,一些档案可以延长移交期限,而一些档案可能会提前移交,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记录不会消除。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结语 行政处罚记录永久存档,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要作为案件档案长期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统一管理档案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所有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归档文件材料,并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根据不同级别和保密要求,移交期限可有所延长,已撤消单位或威胁安全的档案可提前移交档案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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