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想要捐赠,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的款物。例如民政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国家机关和合法公益性团体募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