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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备变更所有权需要登记吗
释义
    新建、翻建和扩建,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约;
    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有关证明和契证;
    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的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如何登记流程
    1、申报。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二、采购设备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
    设备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设备所有权转让不包含设备中体现的知识产权。
    所谓风险,是指设备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损失。一般情况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责,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实除外: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设备采购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设备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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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