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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回购中异议股东的权利和情况
释义
    当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时,若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股东会可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以维持公司存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中的“合并、分立”有异议,他们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法律分析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拓展延伸
    股份回购中异议股东的权利保障与纠纷解决
    股份回购中,异议股东的权利保障和纠纷解决是一个重要议题。异议股东在股份回购过程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和救济权等。他们有权了解回购计划的具体内容,并有权参与相关决策的表决过程。同时,异议股东也享有救济权,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异议股东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表决权受限等。因此,为了保障异议股东的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并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结语
    在股份回购过程中,异议股东的权利保障和纠纷解决是一个重要议题。异议股东在股份回购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和救济权等。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表决权受限等问题。为保障异议股东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他们能合法合理行使权利,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增设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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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