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为了保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