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对西安口岸入境目的地为外省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第1、4、7、13天进行核酸检测,其中第13天要求核酸平行检测+抗体检测,“点对点”送至离陕交通工具。(二)对目的地为我省的入境人员,实施21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措施,即在西安口岸集中隔离14天,隔离期满后,本省外市的,由目的地城市“点对点”闭环接回;目的地为西安市的,继续在市级入境隔离场所集中隔离至21天,由目的地所在区县点对点接回并落实7天居家隔离。(三)对外省口岸隔离期满返回西安人员,由各区县、开发区指挥部“点对点”闭环接回,补足21天集中隔离,后继续落实7天居家隔离管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