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1)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2)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网点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和其他果蔬垃圾,枯枝落叶和修剪产生的园林垃圾等;(3)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药品及药具(如废药品、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等)、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如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废化妆品等);(4)其他垃圾: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陶瓷、尘土、废弃卫生纸、尿不湿、污染纸巾、一次性餐盒、烟头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