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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治安行政方面的职权有哪些
释义
    有下列职权:1.采取行政处置权;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3.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权;4.治安管理权。
    一、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等。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否会戴上手铐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戴手铐。
    戴手铐不属于强制措施,只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一种辅助手段。强制措施只包括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这五种,其他的行为不属于强制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不复议可以直接起诉吗
    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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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