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1.超超临界锅炉:P27.OMPa或者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 2.超临界锅炉:22.1MPaP 3.亚临界锅炉:16.7MPaP 4.超高压锅炉:13.7MPaP 法律依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一)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三)额定热功率小于0.02MW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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