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
释义 |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无过失抗辩,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人既无侵害的故意,也无过失而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所以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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