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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释义
    根据公安部2007年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主要分以下几种:
    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3、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一、携带管制刀具有什么处罚
    1、二〇〇七年一月,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2、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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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