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关交税标准为:应纳税额等于完税价格乘以关税税率。 如果从量计征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等于货物数量乘以单位税额。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3、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4、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