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释义 | 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调整私法关系的本质要求。它意味着任何人,不分性别、民族、出身、职业、职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可以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仅在民事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平等地适用民法的规定,其合法权益亦应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具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必要条件。民事主体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可以行使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法律规定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即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民事权利能力不得处分、不可剥夺。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主体地位的法律标志,让与或抛弃权利能力即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法律主体地位,使自己不再成为法律上的“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因任何原因丧失、消灭。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都不能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法律包括公法都不得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如果一个人能够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则其有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一出生即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要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因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因素不同而有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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