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
释义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二、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三、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一、如何计算加班费加班费能否代替休息权 加班费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加班费不能代表劳动者的休息权。周末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二、杭州加班费标准 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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