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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要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企业上市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2,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3,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4,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5,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6,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分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九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
    (一)、
    (二)、
    (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
    (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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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