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上市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2,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3,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4,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5,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6,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分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九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 (一)、 (二)、 (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 (六)项的规定。 |